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深圳保障房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5-07 来源:网络
(深圳保障房和人才住房或有标准啦!最大150平!非深户也能申请)
不知道你还记不记得
4月底的时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和深圳市司法局
在其官网发布了三个政府规章意见
包括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19年5月28日18:00
最近不少小伙伴都在问
现在征求意见时间已经截止了
那这三个意见稿有什么新动态吗
还真有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将通过微信平台召开
《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立法听证会
现正在报名中
想参加的小伙伴们
可以在微信上报名哦
另外
深圳住建局最近还制定了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正在征求意见哦
大家可以先了解一下
提出宝贵意见哦
人才住房可租可售
以租为主
出售的人才住房
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
人才住房分配
包括面向个人配租配售
和面向用人单位配租
面向个人配租配售的
由人才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名义提出申请
面向用人单位配租的
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再由用人单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在本市就业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方面人才: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
(二)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指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引进我市的人员);
(三)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执行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人才认定政策。
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
人才住房可租可售,以租为主。出售的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
人才租购人才住房的条件
个人申请人才住房,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年满18周岁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身份申请人才住房。
个人申请人才住房,申请人为单身的,租赁人才住房的应当年满18周岁,购买人才住房的应当年满35周岁。
下列人员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
(一)申请人父母;
(二)配偶父母;
(三)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仅限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用人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申请主体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同时满足以下规定条件的人才家庭或者人才个人,可以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计入家庭人口数;共同申请人不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未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不计入家庭人口数;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港澳台同胞,或者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18周岁的子女,计入家庭人口数。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之日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规定条件的人才家庭或者人才个人,可以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同胞,或者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35周岁。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0年以上;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补缴的不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住房价格是多少
人才住房的租金、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60%左右。
如何取得完全产权
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累计在深缴纳社保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经批准并在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后,可以取得所购人才住房的完全产权。
申请取得人才住房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缴纳增值收益:应缴增值收益=取得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1-原购房时基准销售价格/原购房时市场价格-1%×折扣系数×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在深累计纳税申报年限)-相关费用。
具体折扣系数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取得完全产权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缴增值收益为0或者负数时,购房人无需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
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计入在深累计纳税申报年限。
什么条件下需要退出人才住房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才住房专营机构等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回购,逾期未申请回购的,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等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除合同,按照原购买价格收回住房,同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收取租金:
(一)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等方式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但继承的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除外;
(二)因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而拥有两套及以上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优惠性质住房,或者在本市拥有其他自有住房的;
(三)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四)其他需要回购的情形。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3年至取得完全产权前,需要转让或者有本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所购人才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转让,或者向人才住房专营机构等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回购。
购房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其自有住房产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承租人在租住人才住房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腾退住房:
(一)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或者居住证失效超过6个月的;
(二)承租人才住房租赁期限累计达到10年及以上的;
(三)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其他自有住房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其他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的;
(五)其他需要腾退住房的情形。
承租人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应当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租金。人才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出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收回出租住房。
承租人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确因子女入学、重大疾病、怀孕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用人单位承租人才住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所承租的人才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因注册地址迁出本市的;
(四)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用人单位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配租范围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后将所承租的人才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
用人单位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应当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租金。人才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出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收回出租住房。
发现有本条第一款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主管部门。
在租赁期间或者取得完全产权前,承租人或者购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人才住房内居住;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
(三)擅自转租人才住房;
(四)擅自互换、出借人才住房;
(五)擅自转让、赠予、抵押、出租人才住房,为购买本套人才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六)将人才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
(七)擅自改变人才住房使用功能(包含违规改建、扩建);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人才住房严重毁损;
(九)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项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七)、(九)项情形之一的,人才住房专营机构等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按照原购买价格收回出售住房。
购房人具有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受理产权登记的申请。
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收回违规使用的人才住房,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全部人才住房:
(一)向非本单位人员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出租人才住房的;
(二)未及时查处本单位职工违规转租、出借人才住房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人才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擅自改建、扩建人才住房的;
(六)擅自改变人才住房用途的;
(七)利用人才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八)违规出售人才住房的;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人才住房严重毁损的;
(十)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我们该如何报名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听证组织方式
本次听证会采用网上听证方式,通过“深圳司法”微信公众号平台举行。
听证代表名额
本次微信听证会的代表不超过100人,具体如下:
(一)企业或者组织代表不超过30名(每个企业限1名人员参加,需上传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市民代表不超过70名。
参加微信听证会的代表以公布的名单为准。
报名方式
有意向参加听证会的相关企业和个人,请关注“深圳司法”微信公众号,并于2019年6月14日9:00—6月26日24:00期间进入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菜单“互动交流”--“立法微信听证”报名参与听证。
听证议题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办法》中公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议题如下:
(一)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二)如何合理规定人才租购人才住房的条件?
(三)为了实现有限资源的公平善用,什么条件下需要退出人才住房?
(四)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更好地加强人才住房监督管理?
说完人才房
我们再来说说最近新出的征求意见稿吧
建设选址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选址应优先选择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如选址在上述区域外,应保证周边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配套设施能够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期投入使用。
人才住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
注:1在保证实现套内建筑面积最小值的基础上,Ⅰ、Ⅲ、Ⅳ类套型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允许上下浮动10%,Ⅴ、Ⅵ、Ⅶ类套型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允许上下浮动5%。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突破上下浮动的限制。
2高层次等特殊人才群体租购的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居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
注:1在保证实现套内建筑面积最小值的基础上,Ⅲ、Ⅳ类套型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允许上下浮动10%。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突破上下浮动的限制。
公租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
停车位指标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将配置公共会客厅、公共食堂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议根据使用群体特点,结合周边配套设施的配置情况,参照表6.2.2适当配置个性化公共配套设施,该部分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计入”奖励容积”
以上都是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哦
小伙伴们如果有什么意见或建议
可以在2019年6月21日前提出哦
那我们该如何提交意见呢
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首页“互动交流”的“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
具体什么时候实施
实施的时候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还要等通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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